声明人:张艳琴
我以前在610、民政局、派出所所做、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,包括我的签字、手印、和部门盖章全部作废。全盘否定旧势力的一切安排,洗刷污点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2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2/25/12158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