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伯丕
我曾经向公安和本单位写过“保证”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从此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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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1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2/25/12158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