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金兰
1999年到2002年在派出所或看守所签过、写过的“不去北京”的保证全部作废。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,紧跟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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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3月2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3/12430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