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凤云
99年7.20以后,大队来找我签字,我给按了手印。声明:我做过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一律作废。坚修大法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3月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7/12469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