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潘光芬
在被非法判刑的三年期间,在邪恶迫害下,被迫写了“保证”,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自己的过错,做好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8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8/29/13661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