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鹿翠珍
99年我曾毁过大法的书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声明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跟上师父的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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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4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8/29/13661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