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高洪英
由于自己的自私,给法造成了一定损失,特此声明: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以往的过失,坚修大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8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8/30/13667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