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丽梅
过去曾在单位的“不许炼法轮功”的“保证书”上签过名,以及所有对师、对法不敬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从新按照师尊要求的去做,做好三件事,救度更多的众生,感谢师尊的慈悲救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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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8月3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5/13711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