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金莲
因怕心,违心而做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事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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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8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22/13833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