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淑英
2005年5月16日我被邪恶绑架到劳教所。在此期间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文字现声明全部作废。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洗刷污点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1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24/13854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