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丽梅
以前所写、所说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论,现在声明全部作废。以后一定做好三件事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26/13867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