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宋向琼
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,公安局、派出所等恶警出示一张搜查证强行抄家,并要我和我家属签了字。事后,我认识到这是错误的,在此声明:一律作废。弥补过失,坚决制止邪党对法轮功的迫害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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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9月1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28/13890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