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凤云
二零零六年二月派出所恶警到我家,让我写“保证不炼法轮大法”,是我二女儿代签的名字,我现在声明:这一切作废。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,紧跟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1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4/13930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