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艳春
我是2001年得法的,自己以往不符合大法的一切语言,思想和行为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到底,特此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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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9月2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4/13930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