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钟喜
二零零零年,我被非法关押在劳教所里,我写了“××是自己的偶像”,看过《九评》才恍然大悟。声明:我以前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内容一律作废。敬师敬法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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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9月2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6/13945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