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亚春
2002年,我被迫离家。2004年3月10日,回到家后不久,镇政府来人让我签字,我一看纸上什么也没有,我就签了。声明:我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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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12/13999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