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欣琳
2003年本人受中共邪党的迫害,有怕心,做出了对大法不利的事。特在此声明: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14/14022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