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玉荣、何维兰
我们以前所写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论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洗刷污点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15/14024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