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钟文玲
自九九年7.20后,当地派出所曾强迫我写过“保证书”。声明:我以前所做、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全部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2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23/14078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