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文春
我从看守所里放出来时,在“释放证”上按了手印。严正声明:我按的手印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26/14104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