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兰
自从迫害以来,家人或同事代我向邪恶作出的“保证”我全部不承认,一切对不起大法的行为全部作废。我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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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30/14126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