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桂荣
我以前在劳教所、看守所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,在此声明全部作废。决心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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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31/14126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