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秦玉香
99年7月20日以后派出所让我签名“不修炼法轮功”,让我按手印,当时孩子代签的名,声明:一律作废。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,紧跟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2月2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/26/14758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