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晴文
从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二零零四年,“公安”、派出所恶警逼迫我写的“悔过书、保证书、请假条”,以及儿子、女儿、女婿代我写的一切不该写的东西一律作废。紧跟师父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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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月2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/29/14781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