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袁金山
我在看守所,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声明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2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2/26/14971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