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林国英
在派出所“解除管理”的通知材料上签的字作废。跟上正法進程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8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8/23/16134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