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郭玲玲
在我上初中时,学校逼迫我们在损害大法尊严的条幅上签的字,在此声明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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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8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8/25/16147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