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马志远
我曾经在派出所的谈话记录上面按了手印,签了自己的名,现声明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9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9/26/16335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