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瑞芬
九九年七二零以后,因進京上访,被非法关押在县看守所时,摁手印,以及有关人员包括亲朋好友等替我向邪党所说、所做的言行包括写的“保证不炼”等东西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10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0/16/1645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