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汪洁涵
我由于有怕心,写了“保证书和悔过书”,在这里我正式声明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一律作废。我是不承认的。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12月3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1/2/2243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