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潘洪湖
我因为当时有怕心,写过“不炼了”。现正式声明以前所有写过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一律作废。我是决不承认的。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12月3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1/2/2243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