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显烈
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号在派出所,写了一个“关于取缔法轮功”的“认识”,其中“关于今后不从事法轮功的活动”之词,以及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通通作废。以后我要加倍做好三件事,补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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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1月2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1/26/16720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