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艳云、丁淑荣
我向当地派出所所写的“保证”、签名,声明作废。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12月3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1/3/224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