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| 网站地图 | 正體版 || 明慧网 | 英文明慧 | 图片网 | 多语种明慧 || 订阅 | |
|
首页 > 实事报道 > 严正声明 > 名单 声明人:李黎明 我是1996年得法的。被非法劳动教养三年、非法判刑五年。1999年10月10日~ 2007年8月20日,向邪恶妥协,多次配合邪恶在写有犯人字样的表格中按手印。出狱后的当天,在当地派出所还配合邪恶按了这样的手印。在劳教所被迫害期间,曾写过“参加劳动,遵守院规队纪的保证”,背过“十三条”,配合邪恶参加劳动等。在监狱被迫害期间,配合邪恶参加劳动,戴胸牌,写“思想汇报”,出收工喊“认罪服法”等。2005年6月~8月期间,女子监狱又一次对我实施了灭绝人性的摧残,把我关進一个浴室里,24小时罚我连续蹲着,不许闭眼睛,不许洗漱,不许动。2名犯人24小时轮流手持木板坐在我前面看着,闭眼睛和蹲不住了就用木板抽打我,还疯狂地抽打我的耳光。由于怕心,在一份邪恶的试卷上签了名字,还摘抄了“认罪书、悔过书、决裂书、保证书、揭批书”,签了字,按了手印。严正声明:自己做的违背大法的一切言行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到底,加倍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做好三件事,全盘否定旧势力的一切安排。 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 声明日期:2007年12月6日 |
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|
©2004-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