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吴翠霞
99年7.20以后,本人在单位的威逼下,曾经说过、写过“保证”。现声明我所说、所写的这一切作废。因为那不是我的根本意愿。我要坚修大法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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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2年1月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1/7/226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