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孙彩玲
我在2001年4月30日从看守所出来时写的“保证书”,2001年7月中旬在市公安局写的“六条”保证,现在声明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2年1月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1/7/226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