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维琴
我在邪恶的迫害下,曾写过所谓的“保证”和签过字。现声明作废。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2年1月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1/7/226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