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玉琴
99年我所写的“保证书”,公安局的几次谈话笔录签字,我家属替我写的有关“材料”,今天严正声明作废。特此告知世人。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11月2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1/9/2284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