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严红
自99年7月22号以来,自己所说、所写、所签的不符合法的一律作废。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11月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1/9/2284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