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小英、陈贞洪
我声明“7.22”以后自己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一律作废,今后我将努力弥补,跟上正法进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3月2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3/30/947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