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春菊
7.20所有写过、说过对大法不利的一切作废。还有我弟弟替我所写的和我在公安局摁的手印一律作废。加倍弥补损失,“坚修大法紧随师”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2年3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4/1/2762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