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艳芳
以前由于学法不深,在压力面前放不下执著心,在拘留所写的“保证”及家人代替写的“保证书”,以前所说、所做的一些有损于大法形象的一切,现声明全部作废。以后我要加倍弥补,跟上正法进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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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2年3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4/8/2809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