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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实事报道 > 严正声明 > 名单 声明人:何贵春 由于对法认识不足,又有放不下的执著,没能认清邪恶的阴谋伎俩,当邪恶把写有“破坏社会秩序的…”改写为“破坏法律罪”的拘留证、释放证让我签名时,我签了名。这一举动给大法带来了损失,给正法弟子抹了黑,在此声明:签字作废。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紧随师。 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 声明日期:2002年4月16日 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2/4/18/28668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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