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贵荣
在邪恶的压力下,我曾经写过“悔过书”。我在此声明,过去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论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3年1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3/2/1/4379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