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盛竹青
2001年在厂所写、所说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一律作废。跟上正法进程,一修到底。加倍弥补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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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3年6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3/7/2/5332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