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曹宝玲
在我正念不足的时候,所有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行为作废。我丈夫以我名义写的“保证”作废。加倍努力弥补给法带来的损失,走正自己今后的正法之路,感谢师父的慈悲苦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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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3年7月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3/8/7/5523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