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| 网站地图 | 正體版 || 明慧网 | 英文明慧 | 图片网 | 多语种明慧 || 订阅 | |
|
首页 > 实事报道 > 严正声明 > 名单 声明人:苟邦明 我九九年十一月到北京护法,被公安局非法拘留18天,洗脑班一个星期,在此期间,由于学法不深,在高压下签了“三不”的“三书”的字,写了“认识”,给大法带来不该有的损失。现在本人严正声明,九九年十二月份所签过的字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 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 声明日期:2003年10月28日 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3/11/4/60022.html |
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|
©2004-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