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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實事報導 > 嚴正聲明 > 名單 聲明人:李清珍 二零零零年,在講真相、發資料時被邪惡舉報,被非法抓到第二看守所迫害。四十天後放出來,惡警不讓我家人接,區“公安”分局的惡警把我劫持到刑警隊繼續進行迫害,罰我下跪、寫“不去外面煉功、不散發資料的保證書”,我寫了“不到外面煉功,有資料送給你本人”。配合了邪惡的指示、命令,給大法抹了黑。聲明:我以前所說、所寫的違背大法的一切言行全部作廢。今後,按師父講的做好三件事,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。 本聲明包含人數:1 名 聲明日期:2007年1月5日 原始鏈接:http://big5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7/1/23/147414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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