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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實事報導 > 嚴正聲明 > 名單 聲明人:宋敦安 我是一九九七年得法的。在九九年7.20以後,由於邪黨的非法鎮壓,曾在縣公安局的壓力下給邪惡寫過“不煉功的保證”。聲明:以上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廢。堅修大法,緊隨師父,做好三件事。 本聲明包含人數:1 名 聲明日期:2007年9月24日 原始鏈接:http://big5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7/9/29/163477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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