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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聲明

    聲明人:龐常敏

    我在2003年12月17日做了一件糊塗事,就是在“610”辦存檔的“擔保書”上簽了名(從拘留所放出來的押金擔保書)。我因散發法輪功真像資料傳單,於2003年7月17日被抓後被非法判勞教2年,於11月11日送往勞教所,但勞教所拒收,被送回拘留所,在放我們幾個回家時,要我們交伙食費和押金。我就在“押金擔保書上”簽了名,而且是在未看“擔保書”內容的的情況下簽的名。在此我鄭重聲明,我的簽名作廢!另外,2001年在勞教所由於自己被常人心帶動而邪悟,寫了所謂的“三書”,在此,我聲明作廢!加倍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。

    本聲明包含人數:1 名

    聲明日期:2003年12月27日

    原始鏈接:http://big5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4/1/8/6430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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